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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职业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扬州市职业大学
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2021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 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助〔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二、奖励对象、标准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人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执
行。
三、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一般应位于本班级前 5%(含5%)。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本班级前 10%(含10%)的学生,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其突出表现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并经学院或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省内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等奖。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奖;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5.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奖。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7.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
2.所修课程有不及格者。
四、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每年9月,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向班级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条 班级根据评审条件进行初选,公示后提出建议名单报所属学院。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评审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师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工作组提出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审议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二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审核各学院报送名单,提出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将推荐名单报省主管部门。
六、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年底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学院、班级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五条 对于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奖学金资格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国家奖学金资格,收回已发国家奖学金,收回的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其他品学兼优的学生。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学院、班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奖学金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七、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到的事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各学院在不违背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关推荐评审规定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